关于规范气瓶管理的通知

撰写时间:2018-01-02来源:7788365365


各学院、各单位

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49号)、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》(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)的相关规定,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,保证气瓶安全使用,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规范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的注意事项

(一)本通知的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(-4060℃)下使用的、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.2MPa(表压)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.0MPa?L的盛装气体、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℃的液体的气瓶(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、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)。

(二)使用单位应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,购买或租用气瓶前须上报学院(单位)购买或租用气瓶的种类和数量,并提供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。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。

(三)气瓶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: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;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;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;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;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。

(四)气瓶使用单位需定期查看瓶体上的各种标识是否清晰,气瓶是否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;督促气体供应商对钢瓶进行定期检漏、清洗、检验等工作。检查记录及单据存档备查。

(五)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气瓶安全管理,责任落实到人。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;有专人负责统计与跟踪本单位气瓶的数量和使用状态,建立气瓶使用台账;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;有应急处理预案,并定期组织演练。

二、统计需简易固定气瓶的情况

现对实验室内(教学及科研)需简易固定的气瓶进行统计,由学校统一进行简易固定,如需气瓶柜进行固定的由各单位自行解决,请各单位认真填写《需简易固定气瓶情况统计表》(见附表),加盖单位公章于201819日前交行政楼432室,电子版发送至邮箱:1846207366@qq.com

联系人:王老师  罗老师   85287369


20171225简易固定气瓶统计表.xlsx




资产管理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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