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学院、各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〔2008〕第179号)的规定,我校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在海关监管期内(海关监管期为货物放行日起计算的3年)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,并向广州海关上报相关材料。逾期未报的,海关将暂缓办理我校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审批手续。为及时完成这项任务,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:
1、请各单位对尚未登记固定资产帐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进行自查,尽快办理好付款、验收、登记固定资产、报账等手续。
2、请各单位对2014-2017年已入固定资产帐的免税进口的科教仪器设备(见附表)使用情况进行自查,检查这些免税进口的设备是否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、教学或技术开发活动?是否擅自移作他用?请对照表格的要求把自查结果填在《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》上,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23日前交回货物采购科(行政楼404),以便我处汇总后上报。
附件:
联系电话:85280079-601 85287399
资产管理处
2018年3月12日